释义 |
无效,恶意串通无效不是可撤销合同,是无效合同。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一、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恶意串通行为人进行了串通行为并直接或间接的损害的第三人的利益; 2、主观上,恶意串通双方都要求具有恶意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并且明知恶意串通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利益损失而故意为之; 3、恶意的目的要求双方都具有,否则不属于恶意串通。我国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认定标准: 1、后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 2、审查房屋实际交易价格,后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对价; 3、审查具体的交易方式、过程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 4、审查交易双方的关系、后买受人的身份、交易双方是否有不合理的经济往来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