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票的备注栏可以随便填写吗 |
释义 | 发票备注不可以随便写。有的业务要求发票备注栏必填,比如房屋出租、房屋出售、运输服务、建筑服务等,除了税法明文规定备注栏必须填写的业务外,其他行业可以根据单位实际业务需要填写备注栏,单位也不是随便写的,应该是跟发生的业务相关的内容备注。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发票备注栏想写就写不想写就可以不写? 之前有公司被税务局稽查,查出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合规,说不让税前扣除. 但实际上发票一点错误都没有,检查人员凭什么不让税前扣呢?后来才发现写在票面上的内容都对,就只有一点,备注栏上是空白的,没有写该写的内容,所以检查人员说不能扣.会计以为备注就是想写就写,不想写就可以不写啊.虽然前些年检查的时候对备注栏是没有要求的,但是营改增以后,已经规定了好些备注栏是必填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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