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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购买商品房什么情况下可不收房
释义
    购买商品房可不收房的情况: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等“二书一表”的楼房;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时间超过30天)又未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买受者的;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5、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
    一、房屋验收注意事项
    首先是证件验收:开发商将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交付住宅的还须提供《住房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房屋实测面积报告;如未出示上述相关资料,购房者可拒绝接房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其次是现场验收:1、所交付的房屋是否是您所购买的房屋,其结构设计是否和原图相符;2、房屋质量是否合格、门窗等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3、水电气等附属配套设施是否按合同到位;4、其他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做得如何。验房中若有任何一项不符,均可拒绝签收并在交接记录上如实记载。凡竣工房屋,一般须做到“五通一平”,也就是给水、排水、供电、通讯、通路、土地平整。高层住宅楼生活供水系统,必须具有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用水合格证;高层住宅楼电梯,必须具有劳动部门核发安全运行合格证;高层住宅楼消防供水系统,必须经消防部门检验合格。房屋应按图纸、文件要求达到设备齐全,手续完备。
    二、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吗!
    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的情况是: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开发商无故延迟交房经催告超过三个月的;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配套环境的;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的;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配套基础设施未交付使用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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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14: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