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中哪些是全责 |
释义 | 1)追尾前车(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 3)倒车、溜车发生交通事故(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撞刮擦;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 6)进入唤醒路口的车未让使出或在环形路口内行驶的车辆;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隔离实线发生事故; 8)逆向行驶(逆向行驶本就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 11)冲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区域即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 13)碰撞依法可暂停、停放的车辆;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 15)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一、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二、交通事故全责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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