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南伪基站诈骗量刑的规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如果经过无线电部门责令停用后还继续使用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是单处罚金。诈骗金额巨大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擅自设置、使用“伪基站”的,侵犯了国家对无线电的管理秩序,在中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的费无线电设备,都必须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伪基站”的设置,未经管理部门批准,其使用也未遵守国家对无线电的管理规定,侵犯了国家对无线电的管理秩序。倘若在无线电监测部门查实,并经无线电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后,仍然继续使用“伪基站”,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我国刑法第288条规定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定罪处罚,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利用“伪基站”非法经营的,侵犯国家市场管理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法国家规定,擅自设置、适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刑法》第288条规定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我国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业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展。因此,对不法分子设置、使用“伪基站”非法经营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的,扰乱了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应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或者非法经营罪择一重罪处罚。 3.“伪基站”的使用,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对于公民来说,许多不法分子会利用“伪基站”实施诈骗犯罪,致使其财产遭受损失。 一、打击“伪基站”法律依据 达到情节严重,主要以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数量、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结合行为人主观恶性,综合分析认定。 不法分子使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时,使用“伪基站”设备是手段行为,诈骗等犯罪活动是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成立牵连犯。就手段行为而言,不法分子使用“伪基站”设备时,采用搜取用户手机卡信息,继而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息等方式,非法占用公共移动通讯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网络信号,严重影响用户手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述行为已经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就目的行为而言,根据其不同犯罪目的,则可能分别构成诈骗罪、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等。对于牵连犯的处罚,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择一重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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