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债权人将其在抵押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同意的,抵押权人就应当将其抵押权转移给债权受让人。如果抵押人不同意,债权人可以请求先予以返还债权对应的财产或者将其财产拍卖,清偿债权后再将剩余价款返还抵押人。但是,如果抵押权已经在司法程序中被执行,债权转让人不需要经过抵押人同意,可以在执行法院下达的拍卖裁定中,将其债权转让给最终竞得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将其在抵押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抵押人的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抵押人同意的,抵押权人就应当将其抵押权转移给债权受让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章规定的抵押权转移,应当依照民事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或者判决确定拍卖财产时,依法对抵押权的范围、对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清偿债权的优先顺序等问题进行判决或者裁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拍卖财产的收益优先用于清偿执行标的、执行费用和抵押权等按照其优先顺序的债权。收益不足清偿时,债权人就不能执行其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