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死亡怎样开死亡证明 |
释义 | 死亡证明开取流程分以下三类: 一、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二、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 依法确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尊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二)凡是相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出具此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三)凡事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出具证明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通过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居民群众讨论统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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