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取保候审期间,身份证可以正常使用,但离开本市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 (二)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传讯时及时到达;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人员会面或者通讯; (三)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交执行机关保管。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项规定,可以没收保证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