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余律师执业机构变更需要什么证明 |
释义 | 一、新余律师执业机构变更需要什么证明 1、律师转所申请书和变更执业机构登记表1份); 2、原执业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规定情形的证明); 3、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4、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聘用合同原件); 5、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6、原事务所律师执业证(收回注销); 7、近期2寸免冠彩色蓝底照片一张(无白色边框)。 二、新余执业机构变更法律依据节选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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