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保证人可行使先诉抗辩权,让债权人先起诉债务人,再清偿剩余债务,但条件为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时间条件为诉讼前任何时候,行使仅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是指当债权人起诉一般担保人时,一般担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先诉抗辩权。这样,债权人就必须先起诉债务人,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再由一般保证人清偿剩余债务。 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如下: 1、只有当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非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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