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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释义
    (一)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为物的担保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二)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成立条件从上述担保物权的竞合的含义。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并存着物权与债权时,不管物权与债权的成立先后,物权皆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具体而言,以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物的债权成立时,该标的物上也已经有物权的存在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在“一物二卖”的情况下,如果后买者已完成了物权的公示,而先买者未完成物权的公示,则后买者取得的所有权优先于先买者的债权。债务人破产或被强制执行时,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着定限物权,则该定限物权优先于其他一般的物权,担保权人可就该物优先受偿,而当债权人破产时,如果存在着质权、抵押权或留置权的,则有别除权,第三人对强制执行可提起执行异议。应当注意,物权优先于债权并不是绝对的。
    二、多个债权人按顺序分配还是按比例分配
    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三、物权保护的种类有哪些?
    1、自物权与他物权
    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是财产所有人,可以把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这种分类是对物权进行的最基本分类。
    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种类。
    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对他人财产享有的物权,也称为限制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根据设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权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受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物权而存在的不同,物权可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本身能单独存在,不需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4、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根据物权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以把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以动产作为标的的物权是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留置权、质权等。
    标的是不动产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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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0: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