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债务作抵押担保的效力是怎样的 |
释义 | 为债务作抵押担保的效力是: 抵押担保的效力一般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和从权利。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孳息按下列顺序清偿收取: 孳息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一、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财产期间,有权收取留置财产所产生的孳息。这里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这主要是因为留置权人占有留置财产并负有保管义务,由其收取孳息较为适当;而且留置权人收取的孳息也是用于抵充债权,对于债务人也无不利。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也有类似规定。如日本民法规定: (1)留置权人可以收取由留置物产生的孽息,先于其他债权人,以孳息抵充其债权的清偿。 (2)前款孳息,应先抵充债权的利息,尚有剩余时,再抵充原本。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债权人得收取留置物所生之孳息,以抵偿其债权。 但需要说明的是,留置权人对收取的孳息只享有留置权,并不享有所有权。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然后再抵充债务及其利息。 二、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行使上述权利要受到已设定的抵押权的影响: (1)抵押人在一般情况下仍然收取抵押物的孳息,但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自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2)抵押人的处分权。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3)抵押人的出租权。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三、抵押房产租金的归属是谁 抵押财产的租金归抵押人所有,具体如下: 1、虽然该房屋已抵押,但该房屋仍属于抵押人,不影响其租金收益权; 2、租金属于抵押物的法定孳息,但房屋被法院依法扣押的,租金属于抵押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导致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抵押权人有权自扣押之日起收取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抵押人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扣押抵押物的事实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如孳息。前一种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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