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 |
释义 | 《北京关于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第一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6541元。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2%,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年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3613元。 (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4713元。 (四)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4713元。 (五)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金额。 1、职工基本养老保验、失业保险 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挡,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原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可以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之间适当选择。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2、职工基本养老保验、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26541元,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308.2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318.49元。 3、职工基本养老保验、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3613元,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722.6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43.36元。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按照下限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16.78元、失业保险费7.23元。 第二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9732元,下限为5360元。 (二)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485.66元。 (三)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69.38元。 单位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有社会保险基数、缴费比例两部分确定。社保基数一般由当地社保部门设定上下限,社保比例若是当地政策有明确规定,那么按照其规定确定,没有规定的情形,单位可以与职员协商确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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