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合同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
释义 | 1、借款人返还借款 针对无效借贷合同而言,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 2、赔偿损失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这里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如果有其他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如果贷款人已经提供借款,返还借款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借款人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贷款人实际未提供借款,但合同无效是借款人过错造成的,则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如果合同是双方过错造成的,则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3、追缴财产 (1)如果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收缴。 (2)如果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于赌博、贩毒、走私等非法行为的,对借款本息应当收缴。 通过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人通过欺诈的方式骗取借款的,出借人申请撤销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被撤销后无效,如果非法占有借款的,情节严重会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欠款不还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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