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如下: 第一部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有113种。 第二部分,治安、消防管理部门管理案件。 第三部分,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理案件共有76种。 第四部分,禁毒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五部分,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共27种。 立案标准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 一、确定犯罪的管辖地,通常是由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公检法管辖; 二、是否有符合犯罪构成的主观、客观、主体、客体; 三、是否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四、每一种犯罪均有相对具体的立案标准。 法律客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对于一人犯数罪、 共同犯罪 、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 诉讼 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