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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没有合同订金能退吗
释义
    

法律主观:
    


    一、合同订金能不能退?
    合同签了订金可以退,订金不具担保作用。因此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收受订金的一方未退还的,给付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的分类有哪些?
    (一)立约定金
    立约定金,立约定金常常与预约合同并存,是指在合同订立前交付,目的在于保证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 合同的订立 需要一个过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有时候这个过程比较短,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这个过程可能需要持续较长的时间,尤其是在一些标的额比较大的民事交易中。当事人为订立合同已经作了必要的准备,相互间对于合同的内容已经基本取得了一致,但因为存在一些未定情形,合同一直未能订立,当事人又不愿意许诺成立合同,于是采用立约定金来实现当事人间的相互信任,以求最终成立合同,完成交易。
    (二)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谓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与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用相同。(因其未见有 “定金罚则”,故实际非债的担保。)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三)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金罚则作为保留合同解除 权的代价的定金。解约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为适用条件。设立解约定金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否则对合同规定的定金只能解释为违约定金(一方当事人有利可图时 , 就会以返还双倍定金或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这有损诚实信用的原则)。
    1 、解约定金的实质在于给予合同当事人于放弃或者加倍返还定金等条件下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2 、合同中约定了解约定金的,当事人以承担定金损失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对该合同不能强制实际履行。
    3 、当事人如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际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4 、定金处罚不排除损害赔偿,在守约的当事人损失大于定金上收益情况下,承担了定金处罚的当事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
    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五)证约定金
    证约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实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的定金。证约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合同是否成立与定金的交付没有关系。法律没有对证约定金作出专门规定,但是司法实践认可交付定金的书面证明 ( 如收据 ) 为主合同业已经成立的证据。事实上,证约定金是一般定金都具有的共性,大多数情况下,定金的证约性质不因当事人专门约定而产生和独立存在,而是由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所派生。
    三、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
    1 、性质不同
    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能通过 “定金原则”对合同的成立和 合同的履行 提供担保。 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性用语,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
    2 、数额限制不同
    根据担保法 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对订金的数额,法律没有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商定。对于订金的约定应明确具体,例如当事人约定,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订金 ; 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
    3 、法律后果不同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交付后,如定金给付方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 后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 收受定金方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只有在合同履行后,才能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对订金,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订金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如果没有约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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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0:3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