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各自抚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3)各自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 (4)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5)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