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
释义 | 著作权侵权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侵犯著作权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民事责任包括: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侵权人承担这项责任,应采取有效方式,说明事情真相,消除其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带来的消极影响。 (3)公开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以自己的财产抵偿,弥补自己的行为给受需人造成的损害。对财产损害的赔偿,以实际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标准, (二)行政责任包括: 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没收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设备;罚款。 (三)刑事责任包括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综上,著作权侵权责任从三方面去看,分别是民事责任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刑事责任则是针对行为人涉及到犯罪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就是由行政机关对侵权人作出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等手段的形式。 相关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一、著作权侵权构成的要件有哪些 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着著权法保护的范围内。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标的,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的扩张,几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劳动的创作成果。为了包容各类的创作,以及适应未来可能发展出的新的传播方式,各国著作权法一般采概括性的规定与列举式的规定相结合,以灵活运用。至于所列举的作品形式不外乎下列数项: 文学作品(包括文字、语言);音乐作品(包括曲与词);戏剧作品(包括配乐);舞蹈及哑剧创作;图画、雕刻及雕版等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及图片;电影及其它视听作品;地图、科技及建筑图形。随着科技的发展,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不得不极度的扩张,以涵盖一切形式的作品,甚而在一些国家还扩及到对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及表演的邻接权。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初衷即在于便利公众的文化进展,因此,一面扩展着作权法保护的标的,一方面又必须就排除客体作出详尽的规定。 2、须为著作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随着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扩大,著作权的权利的种类也相应增加。一般地说,包括以下各项: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翻译、汇编权。著作权除包涵上述的经济利益外,还有人身上的价值。英美法系国家虽未在着作权法中明文规定着作人身权的内容,但仍然委诸于习惯法上的法理,如违反契约、侵权行为、侵害隐私权、诽谤、不正当竞争等观念来保护。美国着作权法规定凡联邦着作权法未曾规定的范畴,各州有权另行制定法律来规范,也不排斥着作人身权的观念。 3、被害人须有著作权。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首先应当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在我国,不采着作权取得须先经行政机关审查登记的制度,而采创作主义,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权。但在诉讼中,原告仍须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 4、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亦即侵害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复制、展览、表演、发行等都是客观的行为,较易判断侵害是否发生。但是对于抄袭,即因观念等不受保护,须先分出观念以外的表现形式为保护的标的。而抄袭又不能局限于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断难免有主观的价值判断,而缺乏客观标准。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则为抗辩。著作权法既然以公益的保护为重,在某种程度内,即使是未经许可而使用作品,被告尚可以合理使用为理由以为免责抗辩。各国法律也都明定哪些行为为合理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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