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资产重组后 增值税 留抵税额抵扣有四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资产重组中的原 纳税 人必须是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 第二个条件是资产重组中,新纳税人也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三个条件是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必须是将全部而不能仅仅是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四个条件是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必须要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只有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才能将注销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需要注意,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纳税人后,原纳税人既可以注销,也可以不注销。如果办理税务和工商注销手续,实际上属于资产重组中的企业合并形式。如果纳税人在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纳税人后不注销,资格仍然保留,实际属于资产重组中的整体资产转让形式。55号公告实际上是明确了只有资产重组的企业合并这种形式,才能获得增值税留抵税额的结转抵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一)项至第 (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