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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代管行为范畴是怎样的
释义
    一、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代管行为范畴是怎样的
    1、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代管行为范畴,分别是:
    (1)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2)财产代管人有争议,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下,才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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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1:5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