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土地增值税是采用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的。只有先计算出增值率,即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例后,才能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这种计算方法比较繁琐,要分段计算,汇总合计。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采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例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一块已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转让收入1400万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320万元,开发土地成本65万元,开发土地的费用21万元,应纳有关税费77.7万元。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如下:开发费用21万元,未超过(320+65)×10%=38.5万元,可据实扣除。扣除项目金额=(320+65)×(1+20%)+21+77.7=560.7(万元)增值额=1400-560.7=839.3(万元)增值额占扣除项目比例=839.3÷560.7=149.69%应纳税额=839.3×50%-560.7×15%=335.54(万元)[例2]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高级公寓一栋,获得货币收入7500万元,获得购买方原准备盖楼的钢材2100吨(每吨2500元)。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1450万元,开发土地、建房及配套设施等支出2110万元,支付开发费用480万元(其中:利息支出295万元,未超过承认标准),支付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47万元。计算应纳税额如下:收入额=7500+2100×0.25=8025(万元)扣除项目金额=(1450+2110)×(1+20%)+295+178+47=4792(万元)其他开发费用实际支出比例=(480-295)/(1450+2110)=185/3560=5.2%超过5%的限额,按5%计算如下:(1450+2110)×5%=178(万元)增值额=8025-4792=3233(万元)适用级次=3233÷4792=67.5(%)应纳税额=3233×40%-4792×5%=1053.6(万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