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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费,餐补,通讯补贴要不要缴个税
释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讯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表示,以一名月收入为8000元的职工为例,他本月还获得了单位以通讯补贴形式发放的1000元补贴,其需要以9000元的费用标准,扣除当月的三险一金费用,假定该费用占其工资的20%,则其需要缴纳三险一金1800元,则其计税收入为7200元,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65元,税后收入为69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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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5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