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噪声标准 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1.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2.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3.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4.工业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5.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夜间指22点到次日晨6点)。 法律客观: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八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