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区别有哪些 |
释义 |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的区别是: 1.主观故意上。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是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希望并且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寻衅滋事罪是故意寻衅滋事,破坏公共场所等社会秩序,并造成公共产所秩序严重混乱。 2.从行为侵害的对象上来看,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惯就惹是生非,寻求精神上的刺激来满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而故意伤害罪的被害人是明确的、特定的。 3.从二者所要求的损害结果来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致使被害人达到轻伤以上的后果(包括轻伤、重伤、死亡三种),否则一般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而寻衅滋事并不要求必须致使被害人轻伤,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是寻衅滋事罪的一个重要的够罪条件。 一、前夫一直骚扰是否能判刑 前夫一直骚扰是否能判刑,需要根据情节进行确定。分别是: 1、如果骚扰的程度不高,可以选择报警处理,由警察负责协调,或者采取训诫; 2、骚扰的程度涉及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警察可根据条例进行罚款或者拘留; 3、经过有关部门处罚后仍旧有骚扰行为,可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处理。 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2、客观要件。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主体要件。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4、主观要件。寻衅滋事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二、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罪名的界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与寻衅滋事罪相关的罪名有故意伤害罪、侮辱诽谤罪等。1、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定标准为,是否具有伤害特定某人的故意,寻衅滋事罪只是单纯的制造秩序混乱,并没有希望故意伤害某个特定的人。而故意伤害罪主观上说想伤害特定人的;2、与侮辱诽谤罪的界定标准为,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法益为社会管理秩序,侮辱诽谤侵犯的法益被害人的名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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