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没有明确规定审讯的合理时间,但是对单次传唤和刑拘有明确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把强制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的情形在刑事诉讼法上叫“拘传”,这12小时不是从拘传时开始,而是把人带到指定地点后开始计算,因为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这说明在两次拘传之间要有一个间隔时间,这间隔时间—般为12小时。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