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期间,律师和被访问者都有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被访问者应当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和知情权,律师则应当保护自己的职业权益和客户的利益。同时,会见场所的安全和秩序也需要保障。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七条:律师在代理当事人的诉讼、非诉讼案件中,有权要求见当事人、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书证、资料等。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事务所的名称、自己的姓名和执业证号,并取得委托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对案件有权查阅、抄录、复制卷宗、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二条:会见应当在监狱规定的场所进行,会见时间由监狱制定和调整。会见时应当保障被监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隐私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依法可以采取扣留、传唤、询问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扣留、传唤、询问时,应当保障被扣留、传唤、询问人员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