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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选择之债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释义
    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合意特定、行使选择权特定、给付不能特定。给付不能会对选择之债产生影响,具体情况有三种:剩余可供选择的给付仍存在选择之债;仅剩一种给付时,选择之债转为简单债;所有给付均不能实现时,适用履行不能的规定处理。因给付不能导致选择之债特定的是第二种情形。
    法律分析
    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给付不能对选择之债的影响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如果数个给付中发生一个给付不能,而剩余的给付仍有数个可供选择时,选择之债仍存在于剩余的给付之上。
    二、如果数个给付因给付不能仅存一种给付时,由于选择权已无从行使,该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
    三、数个给付全部陷于给付不能,这时适用法律关于履行不能的规定处理。因给付不能而导致选择之债特定的,是前述第二种情形。
    拓展延伸
    无法履行合同导致的选择之债
    无法履行合同导致的选择之债是指当一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选择要求其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或者赔偿损失的一种债权。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履行合同的一方将面临违约责任,并可能面临合同解除、赔偿损失等后果。选择之债的特定性在于,债权人可以根据自身利益和情况,选择是否继续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或者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或赔偿损失。这种选择权的行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决策,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结语
    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根据给付不能导致选择之债的特定性,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当部分给付无法完成而剩余的给付仍可选择时,选择之债仍存在于剩余的给付之上;当因给付不能仅存一种给付时,选择权无法行使,该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如果所有给付均无法完成,适用法律关于履行不能的规定处理。因此,给付不能会导致选择之债特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权衡利益,做出最合适的决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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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0:3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