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承租人是否享有业主权利 |
释义 | 承租人作为房屋的用益物权人,享有业主的部分权利,但不享有处分权;在租房时,审查二房东的资格需要查看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书和身份证件,并确认是否有转租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需要明确租赁期限、租金金额、设备费用承担、维修义务和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承租人是否享有业主权利 承租人承租房屋是取得房屋的用益物权,享有业主的部分权利,如占有、使用、收益权。但不享有房屋的处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租房时怎么审查二房东的资格 通常上,租房时要确定对方是真正的房东的话,可以查看对方出具的房地产权证以及身份证原件。 若是遇到二房东的话,可以查看对方以下的证件材料: 1、租赁合同; 2、房地产权证书; 3、身份证件。 相比于原房东,确认二房东的主体资格时,还要查看对方的租赁合同。并且,对方若是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就会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有转租权。 如果对方没有转租权,比如原房东明确约定不能转租,或是双方对此并无约定的,那么,承租人要坚持租房的,可以找原房东、二房东三人一起协商。 审查了二房东的主体资格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要明确以下的内容: 1、房屋租赁期限、租金金额以及支付方式; 2、房屋内设备,租赁期限水、电、媒、有线电视、电话以及物业维修基金等的费用承担; 3、房屋内设备损害,以及房屋即附属物损坏的维修义务; 4、违约责任。 结语 在民法典的规定下,承租人作为房屋的用益物权人,享有部分业主权利,但不享有处分权。在租房时,我们应审查二房东的资格,核实其房地产权证、身份证等证件,同时查看租赁合同是否明确约定有转租权。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还需明确租赁期限、租金、费用承担、维修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保障双方权益,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五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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