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案决定书给受害人吗 |
释义 | 需要。《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展侦查活动的重要依据。《立案决定书》制作完毕,标志着公安机关对某一犯罪事实已经立案,可以采取有关强制措施和侦察措施。立案决定书需要给原被告双方。《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决定立案侦查时制作使用的决定类法律文书。其作用是表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案件进入侦查阶段。 一、立案与不立案的区别 刑事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刑事立案,就表示进入了刑事司法程序,公安机关对案件开始调查了,犯罪嫌疑人最终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的规定,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但立案,并不表示一定会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会被法院判刑,要看证据和犯罪的危害程度。刑事不立案,就表示某种行为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如果是违法行为,那么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款处理。依据刑诉法的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 二、材料移交到检察院多久时间开庭 材料移交到人民检察院的,无法确定开庭时间。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材料移送至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材料,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开庭时间;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的,不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也就不需要开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所以,受害人可以获取接受案件的回执或者不立案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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