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最为显著的特征,与更多靠资金聚集在一起的股份公司股东不同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更多靠的彼此之间的信任。 尽管如此,现实中仍有不少股东不讲诚信,出资不到位的情形时有发生,若是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可以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相关规定,在经过必要程序后,通过股东会决议将该不诚信的股东除名,强制将该股东从公司驱逐。 但是难点在于公司发出催告后,该股东受高人指点象征性的进行出资,消除完全不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事实,此时公司无权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真的就束手无策了吗? 针对上面这种情况,可以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会可以在保留其股东资格的前提下,解除与其出资不到位部分相对应的股权。 实践中是存在该类案例的,但参照毕竟不是直接依据,为避免对该类决议效力产生争议,建议将相关规则写入公司章程。该条款是股东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基本原则,未侵害股东的固有权利,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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