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法院在被告故意不接电话或者不领取传票的情况下,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109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 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 拘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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