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第八十九条规定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一、保险公司正常清算的主要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是指公司因出现清算的原因而成立的处理公司债权债务的组织,是公司清算期间的对外代表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公司由股东会议决议解散的,应该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如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清算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申请由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法院应当受理此项申请,并及时组成清算组。公司由于强制解散事由宣告解散的,由强制该公司解散的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清算组。 (2)公告、通知债权人。《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不列入清算范围之内。但如公司知道债权人而未通知的,不受时间限制。根据《公司法》,公告通知债权人是清算组的义务,清算组不依法进行公告的,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清算组知道债权人而未通知的,债权人可以不受时间限制享受清算分配。可以看出,尽管《公司法》对公司清算组规定了公告和通知的义务,但是债权人还是承受着一定的风险,如债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就有可能不被列入清算范围。 (3)清理债权债务。清算组组成后,应当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实公司的债权与债务的总和,编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适当的清算方案。清理债权债务,特别是清理债务,是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清算组首先有权了解公司的未了业务,使公司的财产不受损失。清算组应特别注意要求公司债务人履行债务,收取债权,尽快收回公司财产,以便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如果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4)分配现有一切财产。清算组核实债权债务以后,如认为公司资产足以支付债务,则应分配公司现有的一切财产。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财产应当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并清偿公司的所有债务。其后仍有剩余的,应当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 (5)制作清算文件并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清算组完成清算任务以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和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及各种财务账册。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89条的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应当将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保险公司的清算报告得到保险业监管机关的核准以后,公司清算任务才正式结束。 (6)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的清算报告被确认以后,应报送主管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注销以后,公司的法人资格宣告消灭,公司应当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未按期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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