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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释义
    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在明律师需要提示大家的是,上述两处规定,《办法》适用于征地项目已获批准,征地公告已经发布的阶段;《规定》中所谓的“听证”则是项目报批前的听证。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在农村土地征收中可有两次寻求听证机会的权利,但要注意条文中所列的期限。
    一、征地报批的前置程序是什么?
    1、征地告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现状调查及确认。《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3、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二、征询意见与听证
    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公告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听证告知书(淮国土资听告字〔2017〕2号)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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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22:4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