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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选民资格案件一审终审吗
释义
    选民资格案件属于非讼案件,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在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应当开庭审理,除了起诉人以外,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其他与选民资格相关的公民也必须参加审理。
    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选民资格案件作出规定。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注意:提起选民资格诉讼的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有选举权,不是该类诉讼的主体提起诉讼的公民既可以是自己的选民资格受到侵犯的公民,也可能是其他公民。其他公民是指,只要其认为选民名单确有错误,都可以作为选民资格案件的主体提起诉讼。
    一审终审指一个案件经过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一、一审终审适用哪些案件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1.最高院作的一审民诉案件;
    2.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
    3.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
    4.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
    5.以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
    6.依照破产程序审结的案件;
    7.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
    8,所有的决定都不能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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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0:5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