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法禁用条款的立法目的 |
释义 | 那么,为什么商标法第十条要做出这样的规定呢?我个人的感觉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目的,就在于通过防止公众发生混淆误认,从而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这种解读,是可以从其他国家的相关法条中,找到一些类似的痕迹。比如说《英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 (1)商标如果由下列各项构成或包含有下列各项: (a)皇家军队,或皇家军队的任何主要盾徽,或十分相似的,极易引起误认的徽章或图案应不予注册,除非已得到同意; (2)商标如果由下列图案构成或包含有下列图案: (a)联合王国的国旗如果该商标的使用会引起误认或产生严重的冒犯性,应不予注册。这些标志如果十分相识容易引起误认的,就不能够注册,除非已经获得同意,等等。总而言之,在英国,如果这些标志引起误认的时候就不能够注册。 《俄罗斯商标法》里面也是有做类似的规定,第6条第2款:仅由下列要素构成的标识或者导致混淆的相似标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国徽、国旗和其他国家象征;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简称或全镇及其徽记、旗帜和其他象征经有关主管机关同意,上述要素可以作为商标中不受保护的要素。第3款。仅有或者含有下列要素构成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虚假的或者致使消费者对商品或其生产者产生误认的;违反公共利益、人道和道德准则的。 当然,很多国家的立法,采取的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而不是像我们商标法第十条采取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种表达。 对于防止混淆误认之立法目的,在法条表达上,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比如很多地方提的是相同或者近似,有些地方又只是说相同的;有些地方在相同,近似之后,又跟随了产生误认、误导等等。第十条中的相同或近似,是否包含了混淆的可能性,它与第五十七条中的相同近似的认定,规则是否相同,或者说,我们这个条款里面所说的近似是客观意义上的近似?还是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的近似?这些问题都值得再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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