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等规定,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1、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2、双方同意离婚的表示。3、对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4、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5、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实施经济帮助的具体时间,内容包括无房屋产权无房可居一方的居住问题如何解决。6、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7、违反协议的责任。一方的出轨一般不写在离婚协议书里,否则对方不会签字。可以在共同财产分割上,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或者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精神赔偿的方式来体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