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行政立案是指法院对立案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审查,以决定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该诉讼的司法行为。在审查起诉材料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第一,法定条件。包括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审查原告是否适格、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记忆事实和理由。第二,法定起诉程序。审查当事人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如是复议前而当事人并没有在起诉之前经过行政诉讼之前经过行政复议,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并告知原告复议决定在再诉讼。第三,法定起诉期限。审查当事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第四,审查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完整、形式是否规范,是否提交了相关行政处理决定书以及相关证据等,其他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第五,审查是否属于重复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