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决离婚后多长时间不起诉可以离开 |
释义 | 第一、原则上无新情况,新理由,从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法院不予受理;若已经受理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但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可以不受6个月的限制; 第三、若在此期间,另一方起诉要求离婚,即使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也不受6个月的限制。 一、哪些案件不予立案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当事人的起诉,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开始的一种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不予受理: (1)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①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无明确的被告; ③无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行起诉的。 (3)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4)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5)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 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 (6)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7)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 但以下几种特殊的起诉,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并且符合起诉条件的。 (2)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但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除外。 (3)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而无法执行的,以及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当事人一方又起诉的。 (4)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5)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6)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起诉的。 (7)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 (8)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 (9)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军人进行离婚诉讼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军人进行离婚诉讼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条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离婚案件有代理诉讼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 (4)调解是离婚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三、合同纠纷撤诉后能否再起诉 合同纠纷撤诉后,如果纠纷还没有解决,可以重新起诉。起诉没有时间间隔限制,即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即可以再次起诉。但是,对于离婚案件,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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