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收房须谨记哪“十二条”事项 |
释义 | 业主收房须谨记哪“十二条”事项 1、首先必须明确一点,收不收房是业主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延缓行使。交不交房是开发商的义务,义务必须按时履行。 2、现场正常收房主要流程:出示业主证明(购房合同等)——查阅、收取交房有关凭证??索取钥匙——检验房屋(包括小区规划)——签署《房屋交接书》——走人。 3、不是必须在《收房通知书》上签字。《收房通知书》是开发商为证明自己未交房违约(虽然从道理上说是无法证明的,但是就有有关部门认可该证明,所以业主不可不防。)而对业主的一个预先提示。 4、在房屋交接现场,万万不可先在《房屋交接书》上签字,再收取钥匙。由于中国目前的特色,凡是发生交房纠纷的,只要业主在《房屋交接书》上签过字,即使房屋真的不那么符合交房条件,业主胜诉实为罕见。 5、交房凭证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缺少以上任何一项,业主都有权拒绝收房。但这些凭证都只需开发商单方制作就能轻而易举向业主出具,而且这些都不是证明房屋合格的关键凭证。 6、“综合验收”是建委组织对整个竣工小区的质量、设计、规划、消防、环保等各方面进行的全面检验。依法,未通过竣工综合验收的房屋不能交付。因此通过综合验收是形式上交房的关键。 国家规定:竣工房屋经开发商组织验收合格后先由质监站验收备案,再通过综合验收,然后才能交房。 长沙市现行的的验收程序是倒过来的:开发商组织验收合格后,先由建委组织联合验收(我们不认为综合验收被取消),再交质监站验收备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然后才能交房。 因此对于无法查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业主,有权拒绝收房。查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时,其实只需查阅最后一页的“备案意见”。如果“备案意见”注明部分备案,附条件的有待交付等,则说明房屋尚不能交付。尽管此时房屋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但业主仍有权拒绝收房。 7、房屋通过综合验收并不等于一定就合格。许多案例表明,有些房屋尚未开工,就已取得政府签署的全部验收合格文件。我们无意对政府评头品足,只是提醒业主收房不能光看某些文件,最好自己亲自现场检验。因为我国尚处于很大程度上的自力救济阶段。现场检验房屋时,业主有权索取查阅房屋施工图文件。因为业主有获悉房屋真实状况的知情权。没有施工图作参照,是无法得知房屋是否按图施工,是否符合国家批准的标准,房屋的实际状况是否与应当状况一致。施工图文件可以向开发商索取也可向物业公司索取(开发商应当将有关图纸交存物业)。 8、如果房屋质量(包括设计、规划)不合格,则说明该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既然不符合条件就不能交付,因此业主有理由拒收,可以拒绝在《房屋交接书》上签字(当然质量问题如果在业主能容忍的限度内,也可以考虑先收房事后整改)。同时注意要在约定收房的最后期限内,向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分别致函(电报或特快专递)催告,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接收物业时未尽验收义务致使业主蒙受损失的违约责任。以此作为证据。 9、收房时应当索要盖有维修基金窗口专用章的《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和盖有契税收入财务专用章的《契税完税证》,并应在合理期限内取得。如果开发商未将维修基金和契税上缴政府有关部门,则无法取得以上两项凭证,那么业主面临的将是无法取得产权证。 10、对于物业公司制定的《业主公约》,业主有权拒签,并不构成开发商不交房的理由。顾名思义,业主公约必须是由业主制定,来规范广大业主行为的公共约定。物业公司服务于业主,服从于业主,无权制定任何约束业主行为的制度。 11、如果物业公司为了便于管理,使用出入管理IC业主卡,则该卡并非业主(装修人员)生活的必须,而是物业管理手段的必要,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设备,而这份必要的代价早已包含在物业管理费中。向业主配备IC卡是该资质的物业公司应尽的义务,因此交房时该卡是免费向业主提供的。 业主不必要为他人的义务重复买单。 12、购房或交房时,如果有工作人员邀请某些业主加入将来的业主委员会,而事后果然如此,或者将来业委会的候选人员是被莫名其妙指定,在一片沉默中当选的,则该业委会的代表性必然大打折扣。将来受制于人的只会是广大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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