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品质量法所称的缺陷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产品质量不合格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和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产品缺陷、有损害事实存在和须有因果关系。文章重点强调了产品缺陷是构成产品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同时提到了对于缺陷产品的免责事由应由产品的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 一、产品质量不合格惩罚性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1、经营者明知产品质量不合格存在缺陷,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除了要赔偿造成的损失外,消费者可以主张造成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二、什么是产品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法律要件。如下是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 1、须有缺陷产品。 构成产品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是产品缺陷。我国产品质量法将它定义为“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有损害事实存在。 即产品因缺陷造成了人身及其他财产的损害。如果产品有缺陷,但并未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或者仅造成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均不构成产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或销售者仅按法律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有关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3、须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由受害人证明。在证明中,对于高科技产品致害原因不易证明者,可以有条件地适用推定因果关系理论,即受害人证明使用或消费某产品后即发生某种损害,且这种缺陷产品通常可造成这种损害,可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转由侵害人举证证明因果关系不成立。证明属实的,则否定因果关系要件。 对于缺陷产品的免责事由,应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结语 产品质量不合格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进行。根据该法条规定,如果经营者明知产品质量不合格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导致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除了赔偿实际损失外,消费者还可以主张获得不超过2倍的惩罚性赔偿。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缺陷产品的存在、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因果关系的存在。对于缺陷产品的免责事由,应由产品的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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