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设定原则是:惩罚性原则;补偿性原则;抚慰性原则。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机构是指在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及有关处理国家赔偿纠纷的国家机关内设定的专门负责国家赔偿纠纷处理的工作机构。 二、国家如何执行赔偿的义务? (一)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和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职务侵权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职务侵权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职务侵权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消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的,撤消该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惊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6、行使国家侦察、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国家求偿权及其行使条件是什么? 国家求偿权又称国家追偿权,是指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代表国家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利。行使须具备的条件有: 1、必须在国家赔偿责任已被确认并且赔偿义务机关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以后行使。 2、国家工作人员或受托的组织或个人对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必须存在着故意或重大过失。 3、求偿的范围必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