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反悔了怎么办? |
释义 | 房屋买卖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承担义务。对方恶意违约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应合理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违约方需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履行不符合约定,可根据约定或标的性质选择适当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可预见的损失范围。协商解决优先,无效则需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一、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反悔了怎么办?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承担义务。 任何一方当事人恶意拒绝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造成违约,对方均有权利依据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金的赔偿数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进行计算。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内容: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反悔,首先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效,那么则需要继续履行,要是还不履行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如一方恶意拒绝履行或违反合同约定,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赔偿应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可适当增加或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等违约责任。受损害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要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违约方还应赔偿对方因违约而产生的其他损失,但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方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因此,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反悔,应首先协商解决,若无效则需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