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布及实施。根据国家规定,国家机关有权征收土地使用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重新公布了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根据地区分类执行。各市、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公布或调整补偿标准,并进行宣传解释和听证。公民可通过政府官网查询自己应得的补偿金额。 法律分析 不管是否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国家机关都有权按照既定规定流程,征收属于公民的土地使用权,为了使被征收者的财产权益得到保障,国家机关在征收之后,需要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各地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信息。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和《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重新公布如下:全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自2017年9月1日起,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5.4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4.5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3.7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2.8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2.3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1.9万元亩。各地区分类不作调整。各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重新公布或调整。重新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市、县(市、区)要在2017年10月底前,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布,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市、县(市、区)要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对新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组织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群众意见,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于2017年11月底前公布实施。各地要将重新公布或调整的征地补偿标准于2017年12月15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10月17日是浙江的行政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了解本地实际情形的基础之上,制定的适宜于当地的法律规范,为了促进该发的实施,标准在制定之后,会将其公布爱政府官网上,各地公民可以自行查阅,计算自己应得的补偿金额。 结语 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的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浙江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有所调整。根据不同地区的分类,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分别为一类地区不低于5.4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4.5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3.7万元亩;征收林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分别为一类地区不低于2.8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2.3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1.9万元亩。各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重新公布或调整,并需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布。各地公民可通过省政府官网查询具体补偿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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