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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鉴定机构的选择
释义
    

法律主观:
    


    申请 司法鉴定 属于当事人 举证责任 的内容,在 刑事诉讼 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被害人和 代理 人等都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鉴定必须是在案件已经进入侦查或 诉讼 程序,并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提出鉴定申请的理由合理,要求鉴定的事项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能如实提供鉴定用文书资料和检材。鉴定决定权是指鉴定权的支配力量对是否进行鉴定活动行使决定的权利。鉴定决定权只能由特定的机关享有。我国现行法律对诉讼过程中决定鉴定的主体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中,由于诉讼程序不同在诉讼阶段案件 管辖权 归不同的机关,其鉴定决定权也就在不同阶段归属不同的机关享有。由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 的案件,在诉讼侦查阶段鉴定决定权归公安机关,在审理阶段鉴定决定权归人民法院;由人民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 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决定权,在不同诉讼阶段分别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使。
    

法律客观: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1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第12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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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3:1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