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病假最低工资是怎么发放的? |
释义 | 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员工病假工资的计发系数主要与员工的本企业连续工龄有关,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本企业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本企业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本企业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本企业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本企业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本案中的员工本企业连续工龄已经超过8年,且连续休假在6个月内,因此病假工资应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一、确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员工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劳动合同对员工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员工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员工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同时,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为2600元,且实际履行的月工资也是2600元,因此,员工的病假工资基数应为2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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