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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的统一管理。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监督)
    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基金来源)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在不足支付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市财政垫付。
    第八条(缴费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第九条(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或者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十条(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确定。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向上浮动后的最高费率(基础费率加浮动费率)不超过缴费基数的3%,向下逐档浮动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基础费率。浮动费率每年核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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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4:0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