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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军人离婚所需哪些材料
释义
    军人离婚所需哪些材料
    (一)开具双方身份证明。
    (二)开具双方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者单位等的证明。
    (三)开具婚姻状况的证明。双方关系是否真的破裂,是否还有调解的空间。
    (四)开具子女情况证明。需要提供子女人数、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以及子女是否是婚生或者是属于非婚生、收养、继子女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开具财产、经济状况的证明。
    (六)开具双方结婚时住房情况的证明。
    (七)要向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
    军人离婚程序: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经验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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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