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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试用期常见风险与防范办法有哪些?
释义
    试用期的常见风险与防范办法如下:1、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一旦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从时间上看,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个部分。无论试用期还是合同期,劳动合同当事人都受一个劳动合同的约束,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2、未给劳动者正常劳动待遇《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企业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企业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此,尽管在试用期内,企业也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有的企业在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也是错误的。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法定的强制制度,是必须要执行的,没有任何余地,任何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3、企业单方面延长试用期企业如果延长试用期,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行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4、混淆试用期与见习期的概念见习期是对应届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进行业务适用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一年。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员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因此,从性质上分析,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5、不合法处置试用期内患病员工企业为了减少自己所谓的损失,在尚未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以患病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符合劳动法之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6、随意辞退员工如因经营原因裁员,应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员工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风险提示:在进行招聘人才之前,企业要根据招聘职位的要求,制定出完整的、具有操作性的录用条件。对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要注意在工作中随时按录用条件进行考察。发现员工不符合条件时,要及时取得能证明员工不符合条件的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若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否则,拖过试用期后就会带来麻烦。
    培训服务期约定的风险与防范办法有哪些?
    培训服务期约定风险防范:1、培训费用举证不能,费用构成不明确;2、混淆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上岗、转岗等培训;3、参加专业技术培训未约定服务期的,企业仍然无法主张违约金;4、为劳动者提供住房、汽车、户口迁移等约定服务期无效;5、试用期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无效;6、未充分理解培训服务期对劳动者离职制约的局限性。应对策略:1、注意留存培训费用的相关支付凭证,对发票、收据等进行规范管理,标注清楚;要求劳动者提交培训总结;2、明确约定培训费用构成,如交通费、住所费、伙食费、教材费等;3、对于单位提供其他房子、汽车等特殊待遇的,变通约定方式,如采用租赁形式,服务期满的,可免除劳动者租金;4、试用期内不进行专业技术培训;5、培训费用过少,对劳动者离职无约束作用;6、采取新的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的做法,如年薪,提供借款等。风险提示: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试用期辞退员工的风险如何防范?
    1、招聘时:变“事后考核”为“事前考察”;2、录用前:将“录用条件”具体化、书面化;(1)通过招聘公告来公示,并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以便为诉讼保留证据;(2)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3)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等。3、录用后:严格试用期考核,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4、届满前:杜绝延长试用期。风险提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试用期存在的风险如何防范?
    用人单位试用期的风险如下:1、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即约定试用合格的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2、试用期期限违反上限;3、试用期工资过低,不符合法律规定;4、换岗时重复约定试用期;5、试用期解除合同未能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6、试用期满后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7、混淆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8、口头约定试用期;9、试用期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对策略:1、试用期必须包括在劳动合同中,不单独约定试用期;2、按照法规规定试用期上限约定试用期;3、试用期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三者取高者;4、换岗、续签时不约定试用期;5、及时收集、固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6、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在试用期内向劳动者通知;7、不能以见习期、学徒期代替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期限;8、改变传统做法,明确试用期也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9、明确试用期内也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风险提示: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裁减试用期员工的限制与风险有哪些?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裁员时往往首先考虑的是先裁减试用期员工,其实这往往是裁员过程中最容易忽视的风险。《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依据相关规定裁员,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为了避免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员工可选择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在试用期届满后再裁减。试用期可以裁员的情形包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风险提示:由于裁员的条件、程序要求严格,且设置了裁员禁止规定以及优先留用人员规定,用人单位在考虑法律风险后,往往倾向于使用一些其他的非裁员方案达到裁员的目的,我们把这些其他方案称为裁员代替方案,实践中用人单位使用的裁员代替方案不外乎以下几种,本文从法律风险角度分析如下:1、降薪;2、减少加班时间或不安排加班;3、放假。
    试用期约定存在哪些风险?
    试用期约定的风险主要是两点:一是试用期的期限,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试用期的最长期限,如违反试用期最长期限,超期试用则依据《劳动合同法》面临赔偿金罚则;二是试用期的约定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此条款企业容易产生误解,认为试用期可以因岗位调换约定多次。确实劳动部《关于试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了试用期的随岗约定,但新法优于旧法,《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修订,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风险提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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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2:2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