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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人财产的保全问题
释义
    担保人财产可被保全。申请人可在紧急情况下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如有关财产在保全范围内或与案件有关。申请需提供申请书、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资料、有效的担保手续等材料。保全范围限于请求范围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现金担保需提供相应金额的现金,实物担保需提供相应价值的动产或不动产,并需保证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保证人担保需提供担保书、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等材料。
    法律分析
    一、担保人的财产可以被保全吗
    担保人的财产在保全范围内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对担保人财产进行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二、财产保全担保需要什么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
    2、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据;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
    3、有效的担保手续。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
    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在担保期间,用作担保的实物仍可由担保人继续使用,但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民法院保证,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用作担保的房屋、土地产权证等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扣押。
    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
    结语
    财产保全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可以在紧急情况下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据和担保手续等材料。担保人的财产可以在保全范围内进行保全,申请人需提供与请求范围相当的担保。担保人应书面保证在保全期间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担保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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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5:2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