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被查封车辆可以开,法院扣押的机动车是可以上路行驶的,但是不得买卖、 抵押 或者挪作其它用处。法院扣押的车辆只是不得办理登记、注销抵押、 质押 登记等手续。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法律客观: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